第一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所需,得經理事會通過,設委員會或工作小組。
第二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工作小組設執行長一人,由理事長敦聘常務理事、理事、或會員擔任,負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。
第三條 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視任務需要邀請理事或會員組成。
第四條 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成員為義務職。理事有加入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之義務。
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